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建筑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材料登记管理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建筑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我市主城区(泉山区、鼓楼区和云龙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
二、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通知要求。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材料登记目录的制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制定配套文件和具体负责建筑材料登记工作。
主城区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应按照规定办理建筑材料使用前的登记手续,自觉接受监督。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应加强采购管理,使用已登记的建筑材料。
五、对纳入登记目录的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审核其登记手续,现场采用未经登记的建筑材料不得予以验收。
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登记情况和施工单位建筑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监督抽测及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建筑材料,给予注销登记。
七、未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的工程,将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登记,设立过渡期3个月,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