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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万科翠湾中城施工现场举办2022年度建筑工地“送安全、防工伤”宣传培训活动。市住建局局长谢进才在活动中指出,近年来,市住建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始终把工伤预防工作放在最基础、最突出、最关键的位置来抓,与市人社局携手并肩、密切配合,广泛发动监理协会和各施工企业,构建起线上和线下、场内和场外、岗前和岗内相结合的多层次建筑工人安全培育体系,将工伤预防和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作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谢进才强调,当前全市上下正处于全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的关键阶段,“送安全、防工伤”活动是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和工人安全意识,坚决遏制工伤和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谢进才要求,全体人员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人民至上”“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深刻内涵,进一步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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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省百万城乡建设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工程监理决赛于9月28-29日在南京成功举办。徐州市代表队选手经过2天的角逐,最终取得了团体第三名的好成绩,并有3人取得排名前20的好成绩。 徐州市代表队: 领 队: 陈 敏 徐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联络员: 韩风光 江苏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选 手: 甄永尚 江苏盛华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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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徐州市建设监理协会承办的2022年度“工地现场互动与持续改善式工伤预防培训”成功举办。本期培训特邀刘科长授课,中天仕名项目现场施工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劳作工人等相关人员均参加了培训。协会前期对工地现场进行了评估调查,针对具体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针对性了提出了要求。本次培训共分3个内容,分别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何减少事故的发生以及落实工伤保险有关知识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老师结合工地实际情况,通过事故案例分析、现场互动等环节对工伤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管理做了详细讲解。会上还举例说明了发生过的典型案例,提出警示,使参培人员安全意识更加牢固。参会人员认真听讲,情绪高昂,并表示培训内容很实用,收获颇多。会后,徐州市建设监理协会向大家发放安全宣讲手册,并发放劳保物品。工作人员在现场耐心的解答大家的问题,切实的希望大家能学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场也对工地负责人和安全员提出要求:安全生产十分重要,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伤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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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铜山区、贾汪区、经开区、高新区住建局,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在建项目关键性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通知》(徐住建发〔2022〕143号)文件要求,全市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单个项目)到岗率需达到70%以上。7月初对全市399个不达标项目进行了预警,经过2个月时间整改,仍有部分企业未落实到位,现将各地整改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落实整改情况(一)整改到位的有: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泉山区、港务区;(二)整改不到位的有: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经开区、高新区。二、整改不力诫勉约谈的施工企业名单贾汪区项目:1.江苏文泰建设有限公司(绿地-新里公馆项目);2.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御湖天下);3.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盛玫瑰园商住小区);4.江苏弘仁建设有限公司(碧桂园•南湖湾一期);经开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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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处室):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纾解企业困难,全力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参照省政务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建设审批“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在全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先行开工建设桩基部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内容徐州市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自主选择是否分阶段申请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桩基工程”和“主体工程(不含桩基)”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条件办理桩基施工许可须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52号修改)规定。其中:1.桩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2.桩基工程报建的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为同一个单位,并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通知书,且承诺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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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和人发展建设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施工“质量月”活动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2〕420号)、徐州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徐质办〔2022〕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认真落实省厅及市质委办的要求,加强宣传力度,将各项要求宣贯到各责任主体,发动各责任主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月”活动,营造建筑工程行业人人关注质量的浓厚氛围。(二)精心策划,细化方案。各地住建部门要明确活动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精心策划各项活动方案,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质量月”活动,不折不扣的完成上级规定的“质量月”各项规定动作,并开展有代表性的自选内容。切实提高企业质量意识,推动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牢固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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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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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3-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0.12、1.0.17、1.0.19、1.0.20、1.0.21、3.3.2、4.1.2、4.1.3、4.1.19、4.7.2、4.7.4、4.7.6、6.1.2(4)、7.1.3、7.4.1(1)、7.6.2、8.3.5、9.3.10、9.3.11、9.4.4、10.1.3、11.1.6(1)、11.1.10、13.1.4、13.2.31、14.2.5(5)、14.3.1(4、5)、15.1.6、15.1.7、15.1.23、15.3.26、15.4.1(1)、15.4.2、15.7.15、1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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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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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