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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89-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30日附件下载:1、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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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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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6-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4.0.5、4.0.6、4.0.7、4.0.8、5.0.5、5.0.10、5.0.11、5.0.13、5.0.14、6.1.1、6.2.1、6.3.1、6.3.6、6.3.14、7.1.2(1)、7.1.4(1)、7.1.5、7.2.4、7.3.1、7.3.5、7.4.11、7.5.1、8.1.22(1、7)、8.2.2、8.3.1、9.1.8、9.3.1、10.5.1、10.5.2(9)、10.6.5(4)、11.3.4(1、4)、12.1.1、12.2.1、13.1.6、13.2.1、13.2.4、13.4.1、13.5.1、14.2.5、15.8.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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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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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褒奖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建设环境。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和省住建厅统一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7日起,开展2022年度《徐州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换(发)证和更新《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电子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证信息更新对象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均须进行核验换(发)证。二、换(发)证流程1、申报:企业直接登录“徐州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地址:http://120.26.7.227:5080/a/xydaLogin)点击“信用档案申报”栏目。2、上传:2022年度《徐州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换发承诺书或202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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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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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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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 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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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冷库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1.11、4.2.2、4.2.4、4.2.16、4.2.18、5.2.1、7.3.8、8.3.3、8.3.10、8.4.6(1)、9.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8日附件下载:1、冷库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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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